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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王*、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寿财**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姚**的委托代理人王**,平安财**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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