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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宋**、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王**因与被上诉人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固民一重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宋**、王**均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宋**、王*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宋**、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为48元,由宋**负担40元,由王**负担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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