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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中国人民**司怀远支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人**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3.6元,减半收取为261.8元,由中国人**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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