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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王*等与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王*、王**、李**、宿州亿路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安财产**亳州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87元,减半收取493.50元,由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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