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余**等与国元农业**埠中心支公司、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元**埠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余**、余**、余**、余**、余**、余**、郭**、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国元农业**埠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元农业**蚌埠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上诉人国元**埠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