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沈先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五民一初字第0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埠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元,由上诉人中国**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