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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浙商财产**埠中心支公司、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浙商财产**埠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蚌埠市**有限公司、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于2015年9月15日、浙商财产**埠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分别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浙商财产**蚌埠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浙商财产**埠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张**负担25元,由浙商财产**埠中心支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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