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国元农业**埠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蚌埠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