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新诉被告车伟*、中国人民**司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新于2015年10月12日以车伟*已同意支付车辆修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为42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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