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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会新与任择启、阳光财产**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会新诉被告任择启、阳光财产**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兆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高会新庭审前撤回对被告任择启的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会新的委托代理人迟*,被告阳光保险枣**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会新诉称:2013年7月13日,任择启驾驶的鲁D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牵引车牵引鲁D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挂号车,沿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蚌埠**凯龙东侧时,撞上高会新驾驶后载朱**的人力无号三轮车,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任择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驾驶的鲁D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辆在阳光财**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高会新在受伤后被送往蚌埠**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腰椎滑脱等症状。现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20658.34元、误工费17262元、护理费14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营养费4200元、交通费1400元、伤残赔偿金36784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鉴定费700元,复印费20元、停车费180元,合计114564.34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阳光财**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对于原告的各项诉请,我司将按照保险条款及限额依法予以赔付。我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等其他间接损失。原告多次变更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前后矛盾并涉嫌造假,请法庭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予以处罚。任**为高会新等垫付42000元,请予以核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

2013年7月13日,任**驾驶的鲁D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牵引车牵引鲁D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挂号车,沿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蚌埠**凯龙东侧时,撞上高**驾驶后载妻子朱**的人力无号三轮车,高**、朱**受伤,两车受损。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无责任。任**驾驶的鲁D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车辆在阳光财**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高**受伤后被送往蚌埠**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40天,诊断为腰椎骨折、腰椎滑脱等症状。任**给付高**、朱**4200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认可的身份证、驾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案材料、保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争议的是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问题。

一、关于高会新的护理期限问题

高会新提供的病案材料显示其住院140天,阳光财**公司抗辩,病案材料没有提供临时医嘱单和长期医嘱单,结合高会新的病情实际住院140天存在超期治疗和挂床现象。但阳光财**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高会新的护理期限为140天。

关于高会新的伤残等级问题

2013年12月30日,高会新委托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腰椎损伤致腰部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支付鉴定费700元。阳光**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庭审中明确不申请重新鉴定,其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高会新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予以采纳。

关于高会新的误工费问题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受害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提供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主张误工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高会新在本案中提供其住所地蚌埠市淮**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其以种地为主要生活来源,阳光财**公司认为,高会新提供的误工证明虚假,且未提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能作为认定误工损失的标准。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采信。其主张误工费应予支持。其住院140天,医疗诊断证明建议休息3个月,阳光财**公司认为医疗证明书不符合事实,本院认为阳光财**公司未提供证据推翻医疗诊断证明,对医疗诊断证明建议休息3个月予以采纳。故高会新的误工期为230天,依照法定标准计算误工损失。

关于高会新的医疗费问题

高会新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数额为20638.34元,阳光财**公司主张应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高会新医药清单中有非医保用药及数额,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法定计算标准,按照2014年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27185元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916元的赔偿标准和本院认定的事实,高会新的各项损失计算为:医疗费20638.34元(住院医疗费18580.62元+门诊医疗费1937.72元+急救高会新120元)、误工费17130.27元(74.5元/天u0026times;230天)、营养费4200元(30元/天u0026times;14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30元/天u0026times;140天)、护理费14560元(104.36元/天u0026times;140天u003d14610.4元,但仅主张14560元)、交通费酌定840元(6元/天u0026times;140天)、伤残赔偿金35697.6元(9916元/年u0026times;18年u0026times;20%)、精神抚慰金酌定12000元、鉴定费700元、复印费20元、停车费180元,合计110166.21元。

鉴定费700元、复印费20元、停车费180元,合计900元属间接损失,应由任**承担,但高会新撤回对任**的起诉,故由高会新自行承担。考虑到同时兼顾高会新和朱**的利益,本院确定任**分别为高会新垫付医疗费15000和朱**垫付医疗费27000元,阳光财**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内赔偿高会新109266.21元,扣除任**为高会新垫付的医疗费15000元,尚应赔偿94266.21元,任**为高会新垫付的医疗费15000元由其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高会新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94266.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该项赔偿款转入开户银行:中国**埠分行营业部,户名:朱**,账号: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11);

二、驳回原告高会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2元,减半收取为129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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