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肖*等与屠思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三原告金**、肖*、肖赛男与被告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金**、肖*、肖赛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金**、肖*、肖赛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三原告金**、肖*、肖赛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0元,由三原告金**、肖*、肖赛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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