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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