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诉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汤**与年保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计云风与计长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何景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陈*、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赵海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年明广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蒲**、中国平**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