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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