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肖**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怀民一初字第03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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