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彭**、彭**、彭*诉被告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彭**、彭**、彭*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褚**、褚*等与周**、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耿**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赵海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年明广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安广山诉被告曹*、蚌埠市**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埠中心支公司、李**、周*、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李**、李**、李**诉被告魏**、蚌埠文**限公司、中国太平洋**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军诉被告蚌埠市**务有限公司、李*、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福诉被告高长城、蚌埠市**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