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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云风与计长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计云风与被告计长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云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和被告计长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计长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在怀远县唐集镇计集村境内,由X046线西侧路口自西向东驶入X046线时,遇原告计云风驾驶的无号“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沿X046线自北向南行至事故地点,摩托车倒地过程中与被告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并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怀远**民医院和蚌埠**民医院抢救治疗,但被告对原告损失至今未予赔偿。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间治疗产生的医药费共计21990.5元(二次治疗费用另行诉讼),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计长齐辩称:交通事故是事实,但事故主要是原告造成的,也是原告撞到我的,我不同意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计长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在怀远县唐集镇计集村境内,由X046线西侧路口自西向东驶入X046线时,遇原告计云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号“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沿X046线自北向南行至事故地点,摩托车倒地过程中与被告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并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于怀远**民医院治疗花费门诊费1150元,于蚌埠**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药费32830.93元。因索要赔偿未果,2015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21990.5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所涉及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的认定,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原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被告计长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再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赔偿。本案中,被告计长齐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超出部分23980.93元按事故责任承担50%即11990.5元,合计被告计长齐应赔偿原告医药费为21990.5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计长齐赔偿原告计云风医药费21990.5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计长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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