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提供的被告常*的住址不明,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无法向被告常*送达法律文书,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五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