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提供的被告常*的住址不明,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无法向被告常*送达法律文书,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五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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