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滕*、怀远县**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滕*、怀远县**限公司、华安财产**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滕*、怀远县**限公司、华安财产**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初撤回对被告滕*、怀远县**限公司、华安财产**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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