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滕*、怀远县**限公司、华安财产**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滕*、怀远县**限公司、华安财产**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初撤回对被告滕*、怀远县**限公司、华安财产**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