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丁**与吴自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梅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焦**、侯*等与宋**、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崔**、怀远县**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张**等与陶*、淮南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段**、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苗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德水、李**等与成建臣、河北长**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