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水、李**、林来发、牛美连诉被告成**、河北长**限公司、永安财产**郸中心支公司、刘**、周口市汽**项城公司、太平洋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河北长**限公司、永安财产**郸中心支公司、刘**、周口市汽**项城公司、太平洋财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李**、林来发、牛美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李**、林来发、牛美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