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丁**与吴自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3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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