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韦**等与年四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年四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年四飞的银行存款22752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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