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褚*、褚**、褚思秀诉被告周**、何**、何满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褚**、褚*、褚**、褚思秀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褚**、褚*、褚**、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7元,减半收取307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