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与马**、山西联**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与被告马吕*、山西联**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汪**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吕*的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吕*、山西联**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焦青伦诉称:2015年2月25日6时15分,马**驾驶车牌号为“晋M×××××”号大型客车,沿宁洛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界阜蚌段下行线237KM处时,撞到前方因道路阻塞停车的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黑A×××××”号小型客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责任认定,马**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肇事车辆“晋M×××××”号大型客车的登记车主为山西联**责任公司,该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70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马**、山西联**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6时15分,马**驾驶车牌号为“晋M×××××”号大型客车,沿宁洛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界阜蚌段下行线237KM处时,撞到前方因道路阻塞停车的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黑A×××××”号小型客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责任认定,马**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维修车辆花去8709元。

另查明:“晋M×××××”号大型客车登记车主为山西联**责任公司。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维修费发票、估价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的认定,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马*祥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山西联**责任公司作为该肇事车辆“晋M×××××”号大型客车的登记车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焦**车辆损失8709元,被告山西**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吕*、山西联**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