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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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