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谢**、张**、焦作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市分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张**、焦作市**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市分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