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新书、刘**等与河北长**限公司、周口市汽**项城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新书、刘**、齐**、袁**、袁**与被告河**有限公司、周口市汽**项城公司、成建臣、刘**、永安财产**郸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新书、刘**、齐**、袁**、袁**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有限公司、周口市汽**项城公司、成建臣、刘**、永安财产**郸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新书、刘**、齐**、袁**、袁*晴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新书、刘**、齐**、袁**、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新书、刘**、齐**、袁**、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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