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上述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蚌埠市**责任公司、中国太平**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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