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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