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王**、横峰**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撤回对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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