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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正雨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永城牌坊街营销服务部、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正雨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永城牌坊街营销服务部、张*、五莲**有限公司、阳光财产**照中心支公司、五莲**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五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30日,原告成正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正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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