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苗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其名字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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