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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艳与吴*、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年艳诉被告吴*、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年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年艳撤回对被告吴*、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年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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