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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李**、怀远县富**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李**、怀远县富**责任公司、民安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13日,原告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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