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徐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徐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2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飞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未交纳执行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飞在怀远县人民法院的保证金5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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