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冀**、济南康**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冀陈*、济南康**限公司、利宝保**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冀陈*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冀**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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