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冯队家诉被告**司淄博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博中心支公司、淄博**限公司、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冯队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元,诉讼保全费228元,由原告宋**、**队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王**与王**、金新建、中国人民财**坊市分公司、阳光财产**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华安财产保险**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钟**、钟**与王**、中国人民财**坊市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三**有限公司与牛乐亭、中华联合财**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邸*、王**、中华联合财**坊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桂花与张**、丁**、中国人民财**坊市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冀**与卞*、王**、长安责任**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沈**与任海军、段**、东营**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刘**、张**、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秦**与刘*好、凌**、中国人**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