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冯队家与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冯队家诉被告**司淄博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博中心支公司、淄博**限公司、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冯队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元,诉讼保全费228元,由原告宋**、**队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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