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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任海军、段**、东营**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诉被告任海军、段**、东营**限公司、中国平**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任海军,被告段**,被告中国平**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营**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8日7时30分许,任海军驾驶鲁E28289重型货车沿青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垦路口时,与沿路顺行的原告驾驶的鲁QZ3792(鲁Q802Z挂)重型半挂车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任海军承担全部责任,沈**不承担事故责任。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6927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任海军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是被告段**雇佣的司机,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段**辩称:我是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东**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投保属实,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7时30分许,任海军驾驶鲁E28289重型货车沿青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垦路口时,与沿路顺行的原告驾驶的鲁QZ3792(鲁Q802Z挂)重型半挂车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任海军承担全部责任,沈**不承担事故责任。

鲁E28289重型货车登记车主是东营**限公司,实际车主系段**。被告任海军是被告段**雇佣的司机。

鲁E28289重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期限均自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止。商业三者险投保金额为500000元,约定不计免赔。

原告沈**(鲁Q802Z挂)重型半挂车所有权人。原告沈**因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有:车损23620元、车损评估费1100元、施救费4900元、清障费180元、营运损失6727元、营运损失评估费400元,以上损失共计36927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单据等证据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为凭,且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任海军承担全部责任,沈**不承担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客观、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东营**限公司系鲁E28289重型货车登记车主,其不享有对该车营运支配收益权,其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段**系鲁E28289重型货车实际车主,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任海军是被告段**雇佣的司机,其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对雇主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因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先有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然后再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其余损失由被告段**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任海军对被告段**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段连生所有的鲁E28289重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因二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后被告段**已履行交付给被告保险公司保险费的义务,被告保险公司应按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的投保金额500000元范围内履行不计免赔的赔付义务。被告段**投保商业三者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的车损21620元、车损评估费1100元、施救费4900元、清障费180元共计27800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6727元、营运损失评估费400元共计7127元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段**负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应由本院审查核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司广饶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沈**车损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经法院过付);

二、被告中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沈**车损、车损评估费、施救费、清障费共计27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经法院过付);

三、被告段**赔偿原告沈**营运损失6727元、营运损失评估费400元,共计71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经法院过付);

四、被告任海军对本判决第三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元,诉讼保全费375元,由被告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3元,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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