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年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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