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张**、孙**、泰山财产**坊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驾驶的鲁G6G988号小型普通客车和被告孙**驾驶的鲁GQ958D号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告张**驾驶的鲁G6G988号小型普通客车。
二、扣押被告孙**驾驶的鲁GQ958D号小型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