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郭**、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郭**驾驶的登记车主为郭*的鲁G×××××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郭**驾驶的登记车主为郭*的鲁G×××××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
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7年10月28日)。
需要续行扣押的,原告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申请;逾期,扣押的效力消灭;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