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任**驾驶的鲁V×××××号汽车一辆查封。
查封期间为两年,自2015年11月02日起至2017年11月01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原告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