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诉被告王**、中国平安财**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香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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