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驾驶的鲁G×××××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刘**驾驶的鲁G×××××号低速货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