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担保,请求对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予以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曲某某、羿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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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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