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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垱初字第636号陈某某与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担保,请求对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予以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曲某某、羿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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