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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汉寿县**培训学校、高权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高权利、汉寿县**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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