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高权利、汉寿县**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童**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童**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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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高**、汉寿洞**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