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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与被告童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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