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与被告童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白*与帅*、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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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童**、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童**、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