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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