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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彭**、彭**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彭**、彭**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彭**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马*的委托代理人翦林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彭**、彭*跃诉称,彭**、彭**、彭*跃三人与马*系亲戚、朋友关系。2014年3月26日,马*因投资棚户区改造项目缺乏资金向三人借款8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半年。但借款到期后,马*却未按照约定给三人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彭**、彭**、彭*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偿还彭**、彭**、彭*跃借款800000元。

原告彭**、彭**、彭**向本院提交了马*出具的《借条》1张,证明马*于2014年3月26日向三人借款8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彭**、彭**、彭**诉称的事实属实。

被告马*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彭**、彭**、彭**提交的证据系书证原件,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能互相印证,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马*因投资棚户区改造项目缺乏资金向彭**、彭**、彭**三人借款800000元。此后,彭**、彭**、彭**三人虽多次找马*索讨,马*亦未给三人偿还借款,以至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由于彭**、彭**、彭**与马*没有约定偿还期限,故彭**、彭**、彭**可以随时要求马*偿还借款,所以彭**、彭**、彭**要求马*偿还借款8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偿还原告彭**、彭**、彭**借款80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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